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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证监会、审计署、银监会、保监会2008年6月28日在北京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,该基本规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,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。
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可以说是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,根据这一基本规范,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,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,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,并可聘请具有证券、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。
与以往规定相比,酝酿两年之久的《基本规范》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、政府与审计机构相互独立的三方监督机制,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治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。
国内企业内控制度始于1999年《会计法》的修订,该制度目前主要是根据这部法律以及各部委制订的相关条例和要求。与上述规定相比,即将实施的《基本规范》首次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,政府监管和中介机构审计并重的内控机制。《基本规范》规定,国务院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内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。这是国内首次在企业内控中,制度性地引入政府的监督检查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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